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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無償借款要交哪些稅?

 發布時間:2021-06-24  瀏覽:1167次
一、增值稅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例外情況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無論有償或無償,企業無償借款給員工不征收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非應稅交易項目范圍發生了變化,取消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
注: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為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二)免稅規定
1. 統借統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2016〕36號附件3):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1509。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有關統借統還更多內容,詳見:統借統還的稅會處理及涉稅風險

2.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根據《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該項優惠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無償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通知自發布之日2019年2月2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
(3)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企業集團以外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能否免征增值稅仍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5)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3917。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參考12366關于企業集團如何認定的官方答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但是在實務中,如何認定一家企業與下屬公司為企業集團?
(另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這個政策也涉及“企業集團”的概念認定。)
對于上述“企業集團”如何認定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進行了相應答復:(答復時間:2021-04-29)
您好,在《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原已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屬于企業集團成員應以集團母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為準,或以已經取得的《企業集團登記證》為準。
上述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3.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自然人沒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
(一)非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息,無利息收入體現,因此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二)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三)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他人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四)無償借款收不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企業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企業應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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