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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業發展到一定的規模之后,由于業務拓展或經營需要往往會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分公司】與【子公司】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經營范圍、法律地位、承擔債務責任方式、受控方式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那么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納稅方面有什么區別之處呢?
正確認識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雖然分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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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區別
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并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匯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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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也就是說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設置分支機構時,三種情況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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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
(1):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
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
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2):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
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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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達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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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
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我國的相關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繳納這類稅收時,子公司屬于法人性質需要單獨核算,而分公司就不需要了,相關的公司按照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即可。
以上就是關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創業者在考慮設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時,從納稅方面來說,可以從以上幾點考慮,但實踐中還需結合業務模式以及外部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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