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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立法!最新稅率表來了!這六大變化不可不知

 發布時間:2021-06-22  瀏覽:1127次


定了!印花稅立法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了印花稅法!



▲圖源央視新聞

印花稅法草案立法進程與稅率變化情況

從2018年11月1日開始到截至目前,印花稅法草案進展情況如下:

進程1.2018年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進程2.202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對印花稅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進程3.2021年6月4日,在總體上維持印花稅現行稅制框架不變的基礎上,擬對印花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適當降低稅率;二是進一步明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三是完善稅收優惠規定。

進程4.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印花稅法》這部法律總體上維持現行稅制框架不變,適當簡并稅目稅率、減輕稅負,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2021年6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印花稅法草案做了第二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將個別稅目稅率降低,更加明確了征稅范圍,條款表述更加嚴謹清晰,也將稅收優惠進一步做了完善。筆者結合二審稿結果將具體稅率匯總如下: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在減免稅方面,二審稿明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按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但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此外,二審稿進一步明確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



印花稅新法出臺,這六大變化不可不知

一、縮減了征稅范圍

原條例中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不再征稅,也就是原先按5元定額征收的稅目取消了。這是個讓人欣喜的變化,定額稅款不多,只需一次,一次5元。但非常麻煩,納稅人總忘記交,稅務機關看見還不能不管,感覺它的存在,最大的作用就是讓稅企雙方都麻煩,從征收成本上來說,非常不劃算,新稅法將其取消,讓人精神一振,有一種斷舍離后的爽快感。

二、轉正了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印花稅,雖然從體量上看基本上占據了印花稅全年入庫金額的半壁江山,但由于其不屬于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稅目,一直沒有正經的名分,像一個私生子。另外可能因為出生而自卑吧,性格暴躁,變化多端,一旦變化,就能讓股市血流成河。2007年5月30日因為突然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導致千股跌停腰斬,造成了股市中有名的530慘案。



立法之后,稅率穩定不會隨意變動,對資本市場來說,消除了一個不穩定因素,有利于維持市場信心。

三、明確了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款,是一個咨詢頻率很高的問題,本次新法對此進行了明確。即”合同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也就是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稅,是不包括的,如果納稅人簽訂的合同是含稅的,但未在合同中列明增值稅,是需要全額計算印花稅的。

四、取消了尾數規定

原暫行條例中,有一條關于稅額尾數的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這條規定,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買票貼花來說是一個便民措施。但對于現在幾乎都采用轉賬方式交款來說,不但不便民,而且勞民傷財,納稅人多轉幾分可能不是很在意,但對于稅務稽查來說,這真是一個無比麻煩的存在,不能直接計算稅款,查補印花稅時,每一次或每一期的應繳稅款都需要先四舍五入,再累計相加,多一分少一分都不對,為確保無誤,不知要花費多少精力做這些無謂的工作。

誰能想到,曾經的便民政策,如今會變成一個勞民規定。所幸,這個規定再新法中取消了。

五、變化了稅目,降低了稅率

原加工承攬合同更名為承攬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含到建設工程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原貨物運輸合同更名為運輸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原產權轉移書據下面沒有子目錄,新法對此稅目進行了細化,其中“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營業賬簿,僅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征稅,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

可以說,原先按萬分之五征稅的稅目,進行了全部或部分稅率下調。目前僅余產權轉移書據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移書據”需要按萬分之五繳稅。

六、明確了納稅期限和申報期限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沒有規定納稅期限和申報期限,在實務中給征納雙方帶來了很多困惑和爭議。

新法對此進行的詳細的規定,即“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這樣清楚明晰的規定,看后就一個感覺,“爽”!

對于其他稅種來說,這是平平無奇的常規規定,但對于印花稅來說,這是含含糊糊了三十多年后的第一次清晰表述,雖然相比發育遲緩了許多,但總算是像其他稅種一樣正常了,看到這條規定后,我忍不住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印花稅中的常見實務問題

(一)

簽訂應稅合同涉及的印花稅計算依據問題

例1.甲公司是一家環保材料生產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6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價稅合計金額為56.5萬元,并約定甲公司需要將貨物運至乙公司指定的交貨地點。為此,甲公司又找到丙運輸公司,雙方協定運費為價稅合計1.09萬元。

那么,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時涉及的印花稅計稅基數是否包含增值稅呢?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運輸合同時涉及的印花稅計算基數是否包含所運輸的貨物價格呢?

接下來,我們分別來做一下解析:

1.關于甲、乙購銷合同印花稅問題

在簽訂合同時,我們經常會只列一個合同總金額,而沒有再單獨列示合同涉及的不含稅金額與增值稅稅額。殊不知,正是因為我們這一點疏忽,卻會讓企業白白多繳一筆印花稅。根據規定,印花稅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也就是說是不含稅金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但是,如果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就需要按照價稅合計金額來確定計算。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予以了進一步明確,且在目前的實務中,也是按上述規定執行的。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乙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單獨列明合同的不含稅金額為50萬元(56.5/1.13),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則可以按照5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反之,合同僅簽訂價稅合計56.5萬元則必須按照56.5萬元作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

2.關于甲、丙運輸合同印花稅問題

對于運輸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的問題參照購銷合同情形處理。在實務中,針對簽訂的運輸合同,很多財務人員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運輸合同的價格呢?

針對該問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貨物運輸合同納稅義務人應按運輸費用計算貼花。在本案例中,甲丙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只需要按照運費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不需要考慮運輸貨物的金額。

(二)


借款合同中的常見印花稅問題

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因資金周轉緊張需要借款的情形有很多。接下來,我們再來說一說企業簽訂一般性借款合同、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以及抵押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稅問題。

1.簽訂一般性借款合同

例2.甲企業是一家大型生產企業,為了緩解流動性資金周轉緊張問題,2021年6月,甲企業分別與A銀行和股東張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其中,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甲企業與股東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那么,在本案例中,甲企業簽訂的2份借款合同是否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答案是甲企業與A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而甲企業與股東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稅的。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借款合同范圍定義為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企業與非銀行等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這也是實務中,我們經常會出錯的地方。

此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別忘了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2.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例3.甲企業是一家資金密集型企業,為了降低融資成本,甲企業于2021年6月與乙銀行簽訂最高借款限額為1億元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人甲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可以在最高限額1億元之內隨借隨還。由于最高借款限額并非為實際發生的借款數額,那么,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稅該如何計算繳納呢?

對此,《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給出了答案。

根據規定,在本案例中,甲企業與乙銀行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1億元計稅貼花。在繳納印花稅之后,只要借款人甲企業在1億元的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則不需要再計算繳納印花稅。

3.簽訂借款展期合同

例4.2021年6月5日,甲企業與A銀行簽訂的100萬元借款合同到期。然而,由于甲企業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鑒于雙方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A銀行與甲企業簽訂了借款展期合同。按信貸制度規定,該合同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那么,針對借款展期合同,雙方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這類合同若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是可以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的。

4.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例5.抵押貸款是銀行采用的一種常見的貸款方式,具體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用來保證銀行所發放的貸款能夠到期得到償還。假設甲企業于2021年6月與B銀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取得銀行貸款3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方甲企業若到期無力償還借款,則抵押財產將轉移給貸款方B銀行。那么,甲企業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該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若借款到期甲企業無力償還發生抵押財產轉移時,甲企業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在本案例中,借款方甲企業以自有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B銀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從業務類別上來看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因此,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

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假設后期因借款方甲企業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B銀行,則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


與實收資本有關的印花稅問題

例6.甲企業于2021年1月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注冊資本采用認繳登記制度。2021年3月,甲企業將500萬元注冊資本全部到賬,當月,甲企業對此申報繳納了印花稅。之后,企業實收資本賬戶發生了增減變動,其中2021年5月,甲企業實收資本賬戶減少100萬元,2021年6月實收資本賬戶又增加400萬元。假設之后月份再未發生實收資本增減變動。那么,針對實收資本賬戶的變動情況,甲企業該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案例解析: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甲企業注冊資金未實際到賬前不需要做賬務處理,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在2021年3月,注冊資本500萬元到賬時計算繳納印花稅即可。

根據規定,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若上述資金賬簿發生增減變動,導致合計金額大于企業原已貼花資金的,我們僅就增加的差額部分補繳印花稅。

在本案例中,甲企業實收資本500萬元已自行計算繳納印花稅,因資金賬簿變動導致增加500-100+400-500=300萬元。因此,甲企業僅需要對增加的300萬元計算繳納印花稅。

(四)

關于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問題

在實務中,由于按照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不但工作上繁瑣,而且財務人員稍有疏忽很容易產生涉稅風險。為了便于納稅人操作,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對企業的印花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各省稅務機關在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本地區具體適用辦法。其中,針對購銷合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頗為常見。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購銷合同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收入×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為了便于各位讀者朋友理解,我們舉例來說。

例7.W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假設經企業申請,2021年5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涉及的購銷合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具體核定比例為按照W公司當月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的50%來計算。已知W公司2021年5月取得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取得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200萬元,購銷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則W公司當月購銷合同核定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購銷合同應納印花稅稅額=(1000+200)×50%×0.0003=0.18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企業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稅方式通常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會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核定征收的依據、核定征收期間和稅款繳納期限,企業則需要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

印花稅合并納稅申報問題

說到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問題,這可要算是近期的熱點話題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等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將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統一申報,即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這大大減少了我們財務人員的納稅申報次數。



那么,財產和行為稅怎么合并申報呢?接下來,我們就以印花稅為例來說一說。

如下圖所示,《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由一張主表和一張減免稅附表組成。





由于稅源信息是財產和行為稅各種納稅申報和后續管理的基礎數據來源,是生成納稅申報表的主要依據。因此,在納稅申報前,我們需要對相關稅源信息進行維護。

若稅源信息沒有變化,我們則直接進行納稅申報。反之,則通過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后再申報。



以《印花稅稅源明細表》為例,我們需要注意一些填報要求,比如“稅目”欄次為必填項,需要我們填報具體涉及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具體項目。“應納稅憑證編號”欄次為填寫合同或者憑證編號,系統默認為選填項目。若我們企業享受印花稅減免稅,則“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欄次為必填項。

在填報時點上,對于諸如印花稅等一次性稅源,我們既可以在發生納稅義務后立即填寫稅源明細表,也可以選擇在申報時填報所有稅源信息。經過以上操作流程,關于印花稅涉及的報表申報工作就操作完成了。

最后,筆者提醒各位讀者朋友注意,實務中,為了既能加強源泉控管又能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需要,可委托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因此,若遇到上述情形,我們也應積極配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