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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標品牌戰略的深入實施和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持續推進,市場主體對商標保護問題愈發重視。為進一步加強商標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意識,本報“弘揚法治精神 普法學法守法”專欄自本期開始推出“商標法律知識問答”系列內容,為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依法申請和使用商標提供參考與指引。
1.什么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都是商標的一種,都是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集體商標具有集體屬性,用以表明生產經營者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證明商標用來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與普通商標相比,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申請主體、申請材料、使用要求、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都有差別。
2.誰可以申請集體商標?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的主體可以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某商品或服務的集體組織,例如,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西瓜產銷聯合會。單一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集團公司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集體組織成員共同享有集體商標專用權,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主體可以在商事活動中使用集體商標。
3.誰可以申請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注冊,例如,中國酒業協會、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證明商標獲得注冊后,商標注冊人不能使用該證明商標,而是由該組織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4.如何申請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時除需要提交申請書和商標圖樣等一般申請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按照等,以及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申請人還需要詳細說明集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5.什么是使用管理規則?
使用管理規則是集體組織成員和證明商標使用人在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服務中使用商標的行為規范,也是商標注冊人管理和監督商標使用行為的主要依據。內容包括使用該商標的宗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要求,使用該商標的手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和義務,成員違反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等。
6.什么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具有明確的地域范圍,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并且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的自然因素,比如光照、溫度、土壤、水質,或者人文因素,比如特殊技藝、加工工藝,具有關聯關系。單一的僅由自然因素或者僅由人文因素決定特定品質的,比如與產地自然因素沒有關聯的手工藝品,與產地人文因素沒有關聯的純工業產品等都不能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多為單一商品,且與地理標志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關聯,通常為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比如庫爾勒香梨、安溪鐵觀音等,還包括部分傳統手工藝品等其他產品,比如景德鎮瓷器、宣紙等。
7.如何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它的集體組織成員都是來自于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范圍外的主體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成員,也不能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有關,比如,“吐魯番葡萄”的申請主體是“吐魯番地區葡萄產業協會”。申請人除提交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需要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一系列證明文件,包括得到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地理標志地域范圍的批準,申請主體具有監督使用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能力,具體地域范圍、地理標志商品具有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以及與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關聯關系。
8.誰能使用集體商標?
集體組織成員可以使用集體商標。集體組織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時,應當詳細說明集體組織成員的有關信息;集體組織成員在履行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獲得注冊人發出的《集體商標使用證》,可以使用集體商標;不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加入集體組織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如果集體組織成員退出集體組織,或者不能符合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將喪失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組織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
地理標志地域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可以要求加入該集體組織,集體組織應當依照組織章程接納其為會員,成為集體組織成員后,可以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如其不要求加入該集體組織,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9.誰能使用證明商標?
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履行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取得注冊人發出的《證明商標使用證》,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不得拒絕許可符合條件的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標,并在準許使用的一年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且予以公告。
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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