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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為“十四五”發展和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打基礎的關鍵之年。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六穩”“六保”決策部署,財稅部門陸續出臺了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支持疫情防控、擴大內需和鼓勵科技創新貢獻了稅務力量。
2020 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約而至,本文對2020 年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梳理,并對政策要點予以提示,助力企業納稅人順利完成匯算清繳工作。
1. 稅前扣除政策
(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政策
2017 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對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1% 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政策2019 年底到期。為進一步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在支持“三農”、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2 號),將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 年底。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扣除政策
為切實調動企業擴大產能,加快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生產及供應,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8 號)(以下簡稱“2020 年第8 號公告”)、《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8 號),明確自202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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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時需關注兩點:一是該項政策的享受主體是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企業可根據名單判定享受。二是根據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23 號)規定,企業在享受該政策時無需提交資料,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即可。留存備查資料主要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
(三)疫情防控捐贈扣除政策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疫情防控,保障防疫資金和防護物資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9 號),明確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疫情防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一是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二是對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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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時需關注兩點:一是企業直接捐贈的,接受捐贈的對象只能是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不包括研究機構和其他單位等,企業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二是根據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4 號)(以下簡稱“2020 年第4 號公告”)規定,企業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相應行次即可。
(四)杭州亞運會捐贈扣除政策
為支持籌辦杭州2022 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杭州2022 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 年第18 號),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2. 虧損彌補政策
(一)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為幫助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走出困境,2020 年第8 號公告明確,其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 年延長至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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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時需關注三點:
一是“困難行業企業”的具體范圍,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四大類,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企業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行業分類標準進行判定。
二是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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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根據2020 年第4 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該政策的,應在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在《聲明》中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并對其符合政策規定、符合主營業務收入占比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二)電影行業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為支持電影行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5 號),明確電影行業企業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 年延長至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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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電影行業企業”的范圍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3.??稅收優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優惠政策
2017 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減按90% 計入收入總額,該政策2019 年12 月31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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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2 號),將上述普惠金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 年12 月31日
(二)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
2011 年,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 號),規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為深入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精神,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 年第23 號)(以下簡稱“2020 年第23 號公告”),明確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繼續實行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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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享受該優惠政策時需關注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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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鼓勵類產業企業”的具體范圍,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企業。2020 年第23 號公告將鼓勵類產業項目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限制比例,由原來的70%降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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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目錄在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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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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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政策適用范圍,與原西部大開發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等12 個西部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
(三)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優惠政策
為優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環境,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號)(以下簡稱“2020 年第45 號公告”),對原有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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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對目前國內線寬最先進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實行力度最大的優惠,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 納米(含), 且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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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留原來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五免五減半”和“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繼續實行“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繼續實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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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新增了延長虧損彌補結轉年限的優惠,對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 總的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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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延續集成電路配套產業優惠政策,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繼續施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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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大對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的優惠力度,允許其自獲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接續年度減按10%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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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明確政策選擇適用問題,對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 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 企業可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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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明確新舊政策銜接問題,在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 可按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 其中有關定期減免稅優惠, 可按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 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優惠政策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進高水平開放,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 號),明確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適用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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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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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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