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89-7770
官方微信公眾號
在線咨詢
ONLINE CONSUL TATION
歡迎進入廣東綜合創業服務平臺!咨詢電話:400-089-7770
boyi
日前,公安部消防局發布關于印發《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將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將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將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
關于印發《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設計加強型要求(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距消防局:
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設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災能力,我局組織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加強性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事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管理。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措施,由各總隊組織專家評審研究確定。
二、嚴格專家評審。各總隊應在落實《加強性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滅火救援能力情況,對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極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消防設計內容進行全方位技術審查,確保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能夠切實增強超高層建筑火災時的自防自救能力。專家評審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補的提出模棱兩可、無法實施或需要另行解釋的原則性意見,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規避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以管理性措施代替或減少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
本通知下發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設計已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的,可按專家評審意見內容進行審核,但應鼓勵建設單位積極按照《加強性技術要求》對原消防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條紋說明
【附件一】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第一條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箭鏃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搞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第二條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3.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4.核心筒外圍墻體得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5.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6.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疏散走道兩側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7.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第三條 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的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疏散通道,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2.建筑內的電梯應設置候梯廳;
3.用于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周圍連通空間分割,與該門廳(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5.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和管道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代替。
第四條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嚴禁設置在樓梯間內,應設置在獨立的服務間內,該服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2. 應至少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3. 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污衣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條 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墻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內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第六條 除廣播電視發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層主體內的安全疏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樓梯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2.疏散樓梯的設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仍能滿足各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3.同一樓層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且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4.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當確需利用首層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前室通向室外時,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
第七條 除消防電梯外,建筑高層主體的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時,應僅停靠特定樓層和首層;電梯附近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操作說明;
2.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3.轎廂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4.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及其電線電纜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6MS的要求;
5.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6.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輔助疏散電梯。
第八條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區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0.25m2/人計算;
2.設計避難人數應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
3.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處不應設置幕墻。
第九條 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第十條 建筑周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嚴寒地區,應在消防車道附近適當位置增設消防水鶴。
第十一條 建筑高層主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3且不應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每個方向上均應連續布置;
2.在建筑的第一個和第二個避難層的避難區外墻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條 在建筑的屋頂應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十三條 建筑高層主體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
第十四條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第十五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規定的中危險級Ⅱ級確定;
2.灑水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不應采用隱蔽型噴頭;
3.建筑外墻采用玻璃幕墻時,噴頭與玻璃幕墻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m。
第十六條 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
第十七條 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八條 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墻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態,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九條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避難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應至少在兩個方向上設置。
第二十條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中,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地面面積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風防煙的避難區,其外窗應至少在兩個朝向設置,總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5%與避難區外墻面積的25%中的較大值。
第二十一條 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應按避難層分段設計。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按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不應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合用。
核心筒周圍的環形疏散走道應設置獨立的防煙分區;在排煙管道穿越環形疏散走道分隔墻體的部位,應設置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第二十二條 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內。
第二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應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3.旅館客房內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具有聲警報功能;
4.電梯井的頂部、電纜井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5.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6.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7.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8.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第二十五條 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
2.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干線。
第二十六條 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附件二】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
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條文說明
第一條 高層建筑一般由高層主體部分及其附屬的多層裙房部分構成。本技術要求主要針對民用建筑中高層主體及其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設計。裙房可以不執行本技術要求,但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當附屬建筑為高層建筑時,附屬建筑的防火設計也要符合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是在現行國家標準相關規定基礎上的加強性要求。本技術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延燒時間長,撲救難度大,其主要承重構件必須具備較高的耐火性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壞,也將導致火災在建筑內部迅速蔓延,而變得難以控制。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過調研上海中心大廈、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國內超高層建筑案例,綜合考慮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現有技術條件、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現行國家標準對民用建筑構件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參考美國《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220等標準的規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撐)、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層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力條件較為嚴酷,此類構件若在火災下出現破壞或者失效的情況,會嚴重影響建筑的整體穩定性。因此,將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將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將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由于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為超高層建筑關鍵受力構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轉換梁等構件失效后,與之相連的支撐柱也將失效。因此,要求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與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極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圍墻體是指與環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間交界處的分隔墻體。
(3)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設置有大量的電梯井、管道井等豎井,這些豎井容易成為火災和煙氣在豎向蔓延的通道。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災通過這些豎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間隔墻、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能夠為人員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環境。
(5)超高層建筑中的鋼結構主要應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較高耐火極限要求的受力構件,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進行防火保護有利于提高構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技術成熟,可靠性高,已廣泛應用于海口雙子塔、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多項工程。
第三條 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超高層建筑核心筒、電梯廳、門廳(公共大堂)、廚房、防煙樓梯間的分隔要求,特別是對墻體上開設的門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墻和防火隔墻的做法進行了加強。
(1)核心筒
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通常包含疏散樓梯、電梯井、通風井、電纜井、衛生間、設備間等功能。加強核心筒防火分隔對于防止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圍設置環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將樓層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區域與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這些區域與核心筒直接相連,而導致安全出口在火災時不能使用等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電梯廳
建筑內的電梯井在火災時易成為火勢沿豎向蔓延擴大的通道,因此要設置候梯廳,避免將電梯直接設置在使用功能空間內。
(3)門廳(公共大堂)
超高層建筑的門廳(公共大堂)是建筑內人員集散的主要區域。絕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樓梯、消防電梯、輔助疏散電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的前室來通向室外。因此,不僅要嚴格控制該場所的火災荷載,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來降低其他部位著火對門廳(公共大堂)的影響。
(4)廚房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對廚房的防火分隔在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相應要求。
(5)防煙樓梯間和豎井等
現行規范對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均要求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采用丙級防火門。本條結合長沙國際濱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國際金融廣場A1#樓、武漢長江航運中心項目1#塔樓等工程實踐,將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內樓層進入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豎井上的檢查門統一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以進一步降低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的危險。
結合武漢中心等工程實踐,要求酒店客房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將火災控制在房間內,降低火災蔓延的危害和影響。
(6)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
防火玻璃墻的可靠性不僅與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關,而且取決于固定框架的安裝情況;對于C類防火玻璃,還取決于冷卻水保護系統是否維護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等條件。因此,本條明確建筑內的防火墻、防火隔墻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墻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簾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因此對于超高層建筑,要求防火墻、防火隔墻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替代。
第四條 污衣井一般為不銹鋼筒體,污衣從每層開口投入,通過重力輸送至底層出口到收納室或洗衣房。現行國家標準要求建筑內的豎井應每層進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個從下至上完全貫通的井道,通過污衣投入門與各層連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無法逐層進行分隔,因此應采取措施防止火勢通過污衣井沿豎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屬于隱蔽空間,根據其構造和煙氣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設置火災探測器和排煙口,以便早期發現火情,同時盡快排除煙氣。
第五條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擴大,因此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飾、廣告牌不應遮擋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災時建筑排煙、人員逃生和外部滅火救援。
第六條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離越長,進入樓梯間內的人員越多,導致樓梯間內的人員擁擠,疏散時間長。根據美國對一些高層建筑的疏散演練和火災事件中人的疏散行為和時間調查,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當樓梯間內的人員密度為2人/m2時,向下行走的速度為0.5m/s;當為4人/m2時,行走速度將為0。因此,疏散樓梯寬度和數量的增加將會大大縮短人員的疏散時間,但實際上,疏散樓梯的數量和寬度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本條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做出此規定。
對于超高層建筑的疏散,各國都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5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層建筑,應在規范規定的疏散樓梯數量的基礎上增加1個疏散樓梯,該樓梯不應為剪刀樓梯”。又如英國《建筑條例2010-消防安全-批準文件B-卷2》(2013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設計上采取加強性措施來保證疏散的安全,比如考慮1部疏散樓梯在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其余疏散樓梯仍能滿足全部人員疏散的要求。
剪刀樓梯間是將兩部樓梯疊合設置在建筑內的同一個位置,在同等總疏散寬度和梯段寬度的條件下,非剪刀樓梯間的分散性明顯優于剪刀樓梯間,更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安全出口應當分散設置的基本原則,因此,本規范規定超高層建筑不允許采用剪刀樓梯,以確保樓層上的人員在火災時具有至少兩個方向的疏散路徑。
由于我國規范目前未明確各種用途場所的使用人員密度值,難以統一設計疏散人數,故以樓層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為基數作了增加疏散樓梯的規定。
超高層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通常設置在核心筒內部,在首層往往無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過門廳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門廳和公共大堂在滿足第三條第3款和第五條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為人員提供相對安全的疏散過渡區,但疏散距離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條 利用電梯進行疏散,各國都開展了長時間的研究,目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對在一定條件下可使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趨于一致。目前,美國、英國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高層建筑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規定。我國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層建筑也在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方面進行了嘗試,積累了一定經驗,如上海中心大廈、上海環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國際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國尊等。本條結合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規定了輔助疏散電梯的設置要求。輔助疏散電梯平時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貨梯,但需要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響應模式與操作管理規程,確保輔助疏散電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使用。輔助疏散電梯停靠的特定樓層指避難層,以及根據操作管理規程需要在火災時緊急停靠的樓層。
第八條 根據各地工程實踐,本條明確了避難層中設計避難人數的計算范圍,并提高了避難區人均使用面積的計算指標。有關要求比美國建筑規范規定的0.28m2/人略低。通向避難區的疏散走道或聯系走道的面積不計入人員的避難面積。
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處不應設置幕墻的規定主要為便于對避難區展開救援,方便特殊情況下,救援人員直接進入避難層開辟陣地。同時,防止火勢和煙氣通過幕墻內的空腔進入避難區,提高避難層的防火安全性。
避難層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5.5.23條的規定。
第九條 本條是在綜合分析國內外規范及國內部分超高層建筑層間防火措施的基礎上作出的規定。美國《國際建筑規范》(IBC2015版)第705.8.5條規定,3層以上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亞建筑規范》NCC(2015版)規定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整體高度不小于900mm且樓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國內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較為嚴格的層間防火措施,如:山東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墻體作為豎向防火分隔;江蘇省采取在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1.2m的實體墻,且樓板以上的墻體高度不低于800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樓板以上設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實體墻;四川省采取在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重慶市采取在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樓板上設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實體墻等等。
第十條 本條是依據我國當前裝備的重型消防車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主要考慮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滅火救援時需要出動重型消防車,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車的快速調度和通行。
根據消防車相關資料,78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50t,101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62t。因此,為確保重型消防車到達現場后能夠安全展開救援作業,要求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
第十一條 超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出動的消防車一般為對登高操作場地有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車,因此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層建筑,提高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設置方向要求,便于從不同方向對建筑進行滅火救援,如廈門國際中心、成都綠地中心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長的1/3。
在避難層外墻一側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利于救援避難層的人員。
第十二條 本條為在現行國家標準規定基礎上提出的加強性措施,為超高層建筑內部人員提供在特殊情況下的逃生路徑。原則上應在建筑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確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難以設置時,應設置可以確保直升機安全懸停并進行救助的設施。
第十三條 在建筑內使用燃氣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為有效防范燃氣事故所帶來的危險,除在裙房內必須設置的燃氣鍋爐房、燃氣廚房等場所外,在建筑高層主體和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內,不允許使用燃氣。
第十四條 美國消防協會《消防豎管和軟管系統標準》NFPA14第9.1.5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標準》NFPA13第24.1.1條和第24.1.2條規定,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至少設置
400-089-7770 官方微信公眾號 總部地址:廣州白云區機場路131號白云商業中心4樓D06 從化分公司:廣州市從化區城郊街興華街24號 番禺分公司: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0號負一樓102室 白云分公司:廣州白云區新市YOUCOIN·未來3樓302 天河分公司:廣州市天河區華旭街4號114房 花都分公司:廣州花都區天貴路108號12棟155號商鋪 增城分公司:廣州市增城區增江街同創濱江花園海德街47號043房 海珠分公司:廣州海珠區石榴崗18號之二自編102-1
廣東綜合創業服務平臺 (m.andlfuse.com.cn) 廣州博藝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粵ICP備13069617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