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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3、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三)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2、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3、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