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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怎么辦?
快跟著小編一起看過來?。。?/span>
Q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由誰辦理?
A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目前該事項已賦權到各鄉鎮(啟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圓陀角旅游度假區、呂四港經濟開發區暫未賦權),申請人(單位)可到各鎮為民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辦理。
Q
網上書店是否需要辦?
A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網絡書店、報刊亭、二手書店等都屬于需依法申請辦理的范圍。
Q
如何辦理?
A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對開辦條件和申請材料有明確要求——第九條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經營出版物必須遵循《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
(二)非法進口的;
(三)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四)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五)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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