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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發票別再這樣蓋章了——重罰!

 發布時間:2019-04-01  瀏覽:1236次

政策明文規定了!發票這樣蓋章被罰1萬!以后不能亂蓋章了~

相關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綜上可見,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正確加蓋發票專用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規范的加蓋發票專用章呢?

如何正確加蓋發票專用章?來看看這5種情況!

1、自開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蓋章要求有不同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

如果您是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如果您是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自開專票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第十一條,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因此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由代開企業在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因此,自開和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由開票單位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律都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兩聯版和五聯版兩種。

如果您是自己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如果您是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當然必須符合代開的情形和范圍),由稅務機關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3、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規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為單聯。

由納稅人自行開具,由于發票聯次是單聯,應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時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

4、增值稅電子發票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因此,電子發票是可以由開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章(發票專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5、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需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發票熱點問題

1.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這樣可以么?

答:不可以。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3.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怎么辦?

答: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或紅沖。

4.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反了,發票還有效么?

答:有效。

5.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記賬聯無需蓋章。

7.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開的發票怎么蓋章?

答: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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