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讓企業在納稅申報之前,爭取到更多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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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納稅人應當在2019年5月31日前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1、一般企業。
凡在2018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居民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特殊企業。
(1)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分支機構已預繳稅款計算出的應補(退)稅款,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分別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和退庫。分支機構年度申報與預繳申報的申報方式一致。
(2)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2)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1)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居民企業納稅人應當在2019年5月31日前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